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77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常宁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湘048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8日和2021年8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起三次网络查询,在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进行扣划20200元,已被申请执行人黄某领取。通过2021年6月26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公司反馈,2021年6月26日证券公司的查询,均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黄某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首执案件中已经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实施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卫   成

审判员 白伟军审判员吴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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