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朱禹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晓丽与被告朱禹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禹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晓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20日陆续在原告处借款60万元,在2019年12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并约定到2020年12月20日还清此款。此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原告10万元,剩余50万元欠款及利息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朱禹名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禹名与原告刘晓丽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借款600000.00万元,并于2019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其主要内容为“欠条,今朱禹名自2017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陆续在刘晓丽手借得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此款于2020年12月20日前全部还清,欠款人:朱禹名,2019年12月20日”。原告提供了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的账单详单截图75页,金额为394414.00元,通过微信转账账单详单截图43页,金额为76909.00元。原告自认被告总计还款146000.00元(含诉状中自认还款100000.00元)。剩余借款454000.00元被告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诉来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要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朱禹名在原告刘晓丽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和其提供的向被告大部分交付转款记录,应认定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给付借款,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的部分借款应予扣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要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禹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晓丽借款454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被告朱禹名负担4055.00元,由原告刘晓丽负担3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洪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苑凇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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