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侯马经济开发区香邑大街西侧(新一格公司)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国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芳,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城市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招商区乔南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韦天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城市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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