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
被执行人:丁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伟的银行存款198374.13元(含执行费2833.12元、后段利息另算);或扣留、提取、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