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建设南路68号胜马可商业广场5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羚。
被申请人:杨春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邹彭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春爱、邹彭胡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春爱、邹彭胡的银行存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