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艳霞,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林,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益,北京铿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艳霞因与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焦艳霞上诉称,请求撤销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87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一、北京恒业奶牛养殖场是王玉林个人独资企业,两人没有合伙协议,且该养殖场至今也没有变更企业经营形式。王玉林在所谓的协议中并未约定投资项目及用途,仅约定了投资回报,该协议实质是王玉林给上诉人写的以投代借的无风险固定收益的保证。二、王玉林同意按照按年利息10%还付本金,故本案应该属于民间借贷。按照民间借贷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辽河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辩称

王玉林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艳霞与王玉林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焦艳霞给王玉林场投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场动迁后,壹仟平米牛舍动迁款归焦艳霞。如王玉林有意外由继承人在场子里还焦艳霞本利合计捌拾万元人民币。”由此可知,焦艳霞的收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效益,是附条件的、不确定的、有风险的。焦艳霞的预期目的是通过投资实现资本增值,以获取收益,故该协议应视为双方基于投资的合意而签订的,而非民间借贷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由王玉林经常居住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对焦艳霞提起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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