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与山西明翰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9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72819元;
三、申请执行费10128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5**********************2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秀清书记员: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