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代文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丽霞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代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丽霞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900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如下: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2017年8月5日,杨丽霞给代文浩出具2万元借条属实,但杨丽霞只收到代文浩通过支付宝转账的19000元,余款1000元代文浩并未给付杨丽霞。2017年10月16日,杨丽霞给代文浩出具1万元借条属实,在代文浩处借款1万元也属实。上述借款共计29000元,代文浩只认可杨丽霞归还10000元,余款不予认可。但杨丽霞在代文浩处借款后,已经按照约定陆续将上述借款予以还清,有杨丽霞给代文浩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通过银行转款的相关凭证(详见明细)。杨丽霞所借代文浩的款项已经全部还清,但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让杨丽霞再次归还代文浩2万元,明显与事实不符。二、本案代文浩既有杨丽霞的电话、微信,也有杨丽霞的支付宝,其向法院起诉时,完全可以向法院提供杨丽霞的电话以及微信号,而不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致使法院在缺席的状态下判决让杨丽霞承担责任,剥夺了杨丽霞的答辩权以及上诉权,致使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错误判决,这个错误是由于代文浩的原因导致的,因此,由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也应由代文浩承担。

杨丽霞提交证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凭证一份,证明杨丽霞在代文浩处借款后,已经按照约定陆续将上述借款予以还清。

代文浩提交意见称: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内容予以认可,但他提供的证据不够。当初在我处借三万,我申请还我两万元,我给她一万九千元,是因为我们中间有协议,三万元借款每月利息是伍佰元,所以他提供的转账记录多数是伍佰元。其实不单单是这几笔应该更多,应该大于两万九千元。要求他提交全部的转账记录。申请人的转账记录超过两千九,已经说明有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丽霞诉称其给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上没有载明利息,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已经支付两万九千元,以此证明二人之间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但从被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看杨丽霞转给被申请人的现金数额远远高于借款数额,因再审申请人杨丽霞未到庭,在再审审查中提供了相应的转款平局,该转款凭据的性质以及二人之间是否有自然利息的约定,均需要审理程序去认定,故杨丽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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