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号楼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HQ07。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思旗,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蒋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审理经过
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衢仲金网字第1025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10251号裁决书认定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凤在线签订《个人授信借款合同》,后因被执行人蒋凤逾期未还借款,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衢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该仲裁申请,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以独任仲裁方式,按照《衢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对该案采用非同步电子交互形式进行网上开庭,被执行人蒋凤未参与仲裁审理。2020年10月28日,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并通过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分公司短信通道向被申请人蒋凤送达裁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蒋凤未参与网络仲裁的情况下,衢州仲裁委员会以独任仲裁的方式进行了网上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其裁决过程未充分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故本案仲裁裁决书作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实体性法律文书,应不得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衢州仲裁委员会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决书采用了电子送达的方式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