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83761,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赵鹏飞。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0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子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