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以疫情防控期间避免交叉感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兵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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