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德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石大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未到庭)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蒋德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01月0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09月10日,被告石大利向原告蒋德国借款22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也未约定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于2021年0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蒋德国主张被告石大利向其借款22000.00元,虽未约定还款期,但被告因在原告催要后的合理期限还款,现原告起诉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22000.00元的义务。因原告未提交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有利息的证据,现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大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德国借款2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蒋德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0元,减半收取计205.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石大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磨虹冰 书 记 员  郑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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