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韵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江海圆梦谷13楼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20TF0L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利,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耿鸣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11号沿街二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TYYWU6A。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韵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耿鸣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韵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韵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红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安 静 书 记 员 隋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