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日新,董事长。
被告:株洲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醴泉路恒茂凯旋城5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占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刚,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文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2020)湘02民终96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8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子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本院委托鉴定机构湖南光大不动产评估规划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测绘鉴定导致其暂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750元,由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