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315号馨域大厦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60135361W。 法定代表人:梁卓,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彦,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杨文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游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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