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尚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址:上高县。
被执行人:甘俊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址:上高县。
被执行人:丁亚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址:上高县。
被执行人:甘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址:上高县。
被执行人:章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址:上高县。
被执行人:章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址:上高县。
被执行人:甘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址:上高县。
案外人:甘日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尚志与甘俊修、丁亚婷、甘义明、章建英、章建国、甘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甘义明、章建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甘义明、章建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2019年3月被执行人甘义明、章建英将位于朝阳店面卖给案外人甘日新,该买卖行为是被执行人甘义明为规避法院执行而转移财产,后经本院(2017)赣0923执712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认定,该店面转移登记行为是无效行为,该店面实际上仍为甘义明、章建英所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甘义明、章建英登记在案外人甘日新名下位于上高县间,产权证号:(2019)上高县不动产权第000416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甘义明、章建英登记在案外人甘日新名下位于上高县间,产权证号:(2019)上高县不动产权第00041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