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刘艳红,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告:田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铮与被告刘艳红、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49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自2021年3月2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1日,被告刘艳红通过其同学向原告王铮借款449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按照日利率0.05%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被告田丰与刘艳红系夫妻关系,被告田丰对此借款知情,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此次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现被告刘艳红一直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王铮不能提供被告刘艳红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艳红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刘艳红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25元,退还原告王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