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能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兴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坑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辉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彭丽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能给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兴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彭丽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能给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施能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碧宗 审 判 员 陈大银 审 判 员 陈志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叶勇 书 记 员 林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