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乃云,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丰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陈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光明与被告孙丰成、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李光明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光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守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