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苟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聪,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泽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
被告:成都市天鑫洋金业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苟鹏与被告四川省天泽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天鑫洋金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苟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苟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