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荣富,男。

被告:邓敉,男。

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兰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荣富与被告邓敉、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魏荣富以西安碧丰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原告支付工资25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敉、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荣富撤回对被告邓敉、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荣富撤回对被告邓敉、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荣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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