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8号1栋1单元20层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茶盘路二段78号锦绣江南1幢。
法定代表人:张国。
审理经过 关于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房屋的查封(详见解除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