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郝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孔某某、李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生效的(2021)晋118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郝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457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69元、执行费897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本案私下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8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武庆杰 审判员 郝振玲 审判员 孔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