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琼,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弥,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渝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刘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渝川、刘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渝川、刘燕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