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廷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05月18日以(2020)鲁0402执保201号保全裁定对李廷芳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李廷芳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李廷芳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05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启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再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