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巍,男,汉族,1971月5月3日生,住广西临桂县。
被执行人覃湘,女,汉族,1973月10月1日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桂林锐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乐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569056527H。
法定代表人崔巍,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湘、崔巍、桂林锐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执监103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4359号民事调解书由我院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覃湘、崔巍、桂林锐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覃湘、崔巍、桂林锐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同时,三被执行人都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对三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不申请查封,待核实后再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覃湘、崔巍、桂林锐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覃湘、崔巍、桂林锐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综上,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