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泽铭城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彭泽县山南新区双峰大道新城国际商业街13#栋一层13至15号店面(青青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8WG6W82。
法定代表人:王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鹏飞,物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邦,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胡天宝,男,****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泽铭城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天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彭泽铭城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泽铭城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泽铭城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