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建仁,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雄,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被执行人:黎帮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庆忠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建仁与被申请人黎帮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52680.45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62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黎帮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黎帮军也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了财产。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连平县相关机构,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黎帮军在金融机构、银信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证券登记情况、保险登记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工商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3月2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黎帮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