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龙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雷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吕龙洋诉被告雷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龙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龙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