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军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灵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军海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21)晋0729民初42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军海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山西省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灵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08)灵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现罗军海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罗军海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罗军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郭富生

审判员 卢琳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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