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甲村。法定代表人:董科,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97413855N。
被告:董庆河,性别:男,汉族,个体车主,籍贯: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案由
案由:挂靠合同纠纷。
经本案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庆河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辽C×××××大型货车挂靠合同书;
二、被告在车辆挂靠合同解除后,将登记在原告名下货运车辆辽C×××××大型货车7日内予以转出,如不按协议规定时间内转出,后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董庆河给付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费2400元(已给付完毕)。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