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主 申请人:王永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王玲玲(曾用名王子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号,身份证号码:*。 上述两名申请人诉讼委托代理人:唐月华,海南颂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两名申请人诉讼委托代理人:苏子营,海南颂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高角风景名胜区临澜湾海豚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安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永芳、王玲玲与被申请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美好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拟向本院起诉并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美好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位于临高县临高角临澜湾海豚花园3号楼3-606号房及3号楼3-301和302房(或者3号楼3-305和306房)。申请人王永芳、王玲玲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捌拾捌万零两百元整,如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我公司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永芳、王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高县临高角临澜湾海豚花园3号楼3-606号房及3号楼3-301、302房(或者3号楼3-305、306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921元,由申请人王永芳、王玲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c2earnr2c4qynwvsbo案件唯一码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晨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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