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涛,系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抚远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远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霞,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抚远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黑散办缴字[2012]JF024号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2月1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抚远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义务,2013年10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账号冻结,被执行人即自动履行,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7376.00元、滞纳金1200.00元交付给法院执行帐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抚远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黑散办缴字[2012]JF024号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知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执行费150.00元,由被执行人抚远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崔龙华 代理审判员 毛伟东 代理审判员 杨玉武
裁判日期
二○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