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刘某1,住通化市。         被告:张某,住通化市。         被告:刘某2,住通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XX公司诉被告刘某1、张某、刘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盛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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