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刘某1,住通化市。 被告:张某,住通化市。 被告:刘某2,住通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XX公司诉被告刘某1、张某、刘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盛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