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晓艳,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王秀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罗晓艳诉被告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晓艳、被告王秀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罗晓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2020)黑1226民初1448号判决书的判决事项与赵某某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即被告与赵某某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192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与赵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日赵某某以做生意经营海鲜店缺少资金为由,在原告处借款250000元。这笔钱是赵某某与被告共同经营所需,虽然由赵某某一人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但系赵某某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借款,并且在2015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的利息,而且赵某某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经营的赵四海鲜调料店的法人代表就是被告,以赵某某名义向原告的借款为赵某某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2020)黑1226民初1448号判决书已经判决赵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应与赵某某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秀丽辩称,(2020)黑1226民初1448号判决书已经解决了原告与赵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法院不应受理或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因被告在与赵某某诉讼离婚,原告做为赵某某的前妻,存在原告与赵某某合谋虚假诉讼问题;即使原告与赵某某存在250000元借贷关系,但这笔钱赵某某的借款行为与家庭生活无关,没有用在家庭生活消费和共同利益支出;赵某某在与被告登记结婚14天后向前妻借款250000元不符合常理;如果原告与赵某某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原告在近6年的时间内没向赵某某和被告索要过借款,更不符合常理;被告在2015年时没有向原告偿还利息,每月5000元是给赵某某与原告所生两个孩子的生活费;赵四海鲜店在2016年1月前的经营者是赵某某个人独立经营,其产生的债务与被告无关;此笔借款明显超出被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被告与赵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罗晓艳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赵某某与被告王秀丽于2014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日,赵某某以经营海鲜店为由向原告罗晓艳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利息,由赵某某签名并按手印。2016年1月21日,赵四海鲜调料店登记经营者为被告王秀丽。2020年12月11日,我院作出(2020)黑1226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给付原告罗晓艳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92500元。同日,我院作出(2020)黑1226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案被告王秀丽诉赵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1年2月19日,原告罗晓艳申请执行(2020)黑1226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秀丽对我院查封赵某某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营业执照、结婚证、(2020)黑1226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2021)黑1226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复印件、被告提交的(2020)黑1226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双方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王秀丽并未在赵某某为罗晓艳出具的借据上签名,事后也未追认,原告罗晓艳主张被告王秀丽对(2020)黑1226民初1448号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应对该笔债务是否为赵某某和被告王秀丽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从本案证据来看,(2020)黑1226民初1448号判决可以证实赵某某与王秀丽婚后以经营海鲜店为由向罗晓艳借款,但同日作出的(2020)黑1226民初1478号王秀丽与赵某某离婚案判决中,赵某某并未主张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罗晓艳的其他证据也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赵某某与王秀丽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赵某某与王秀丽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罗晓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晓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37元,减半收取396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伦安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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