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俊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张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曹俊伟与被告张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邦海
人民陪审员 夏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慈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