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九江市联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天强公寓B幢3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475417XC。 法定代表人:王晓飞,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汪年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被申请人:李燚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九江市联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汪年华、李燚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市联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年华、李燚明1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担保金额130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并向本院提供了保险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保全的金额应以提供担保的金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年华、李燚明13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九江市联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楷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