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晓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陈龙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黄建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郝晓娜与被告陈龙华、黄建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骆华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树生、雷红娟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9月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晓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龙华、黄建云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陈龙华、黄建云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晓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龙华、黄建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4、5月30日,陈龙华、黄建云向曾双凤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1年,原告作担保人,被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曾双凤向原告追讨,原告为不影响征信,为二被告代偿1500000元。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龙华、黄建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4日,陈龙华、黄建云作借款人向曾双凤借款500000元,2016年5月30日,陈龙华、黄建云作借款人向曾双凤借款1000000元,总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1年,陈锋华及原告郝晓娜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被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曾双凤向原告郝晓娜催收,造成原告名下资产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冻结,原告郝晓娜与借款人陈龙华、黄建云联系未果,于2018年12月10日为被告陈龙华、黄建云代偿借款15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转账回单及收款证明、(2018)粤0307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担保人结清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晓娜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作为债务人的被告陈龙华、黄建云追偿,经本院核实,原告郝晓娜代偿的金额为1500000元,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项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陈龙华、黄建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郝晓娜代偿款1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郝晓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陈龙华、黄建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