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申请人:林志园,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子乙、林志园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与海水养殖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7月21日经琼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黄子乙、林志园双方协商确认:林志园尚欠黄子乙(至2021年7月21日止)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二、林志园在2021年11月1日前支付欠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给黄子乙;
三、林志园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给黄子乙;
四、林志园在2022年7月20日前支付欠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给黄子乙;
五、林志园在2021年10月前如将位于文昌市烟堆的养殖场成功出租,则一次性偿还黄子乙欠款本金及利息贰拾万元(¥200000.00);
六、如林志园在2022年7月20日前不能按以上约定按时偿还欠款,则林志园应偿还黄子乙欠款本金及利息另计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并黄子乙可就贰拾叁万元的债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黄子乙、林志园于2021年7月21日经琼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