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袁凤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桃元镇桃元村*号,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常住睢宁县城新城尚品小区7号楼*室。
审理经过
袁凤景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4民初8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强银行存款人民币171364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海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