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庆将,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马祝安,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庆将与被执行人马祝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特10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祝安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庆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祝安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庆将工资款38000元,并加付违约金5000元,另应承担执行费5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祝安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祝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祝安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马祝安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4月20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马祝安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祝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庆将,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马祝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90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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