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星海名城(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中18号星海名城28幢1单元1楼物业用房。
被执行人:廖伟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北海市海城区星海名城(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502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执行廖伟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265.9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廖伟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廖伟福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廖伟福名下坐落于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中18号星海名城26幢1单元2505号房屋,但该房屋不宜拍卖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6月30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