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禹钟,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曼玉,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董飞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赵伟与被告董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赵伟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系西安拓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2018年4月,其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被告的要求下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向魏某转账共计5万元。2018年7月30日,经双方协商,其再次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5万元。同时其与西安拓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1年,乙方向甲方投入一期资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甲方向乙方发放红利和本金利息回报,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2019年7月31日协议到期后,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经其与被告协商,由被告向其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但至今被告共计向其还款6000元,剩余9.4万元未按期偿还,现借款期限届满,其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7457.33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4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条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10月2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户籍所在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原告住所地亦不在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并非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户籍所在地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康  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丽娟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夏艺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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