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王慧,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希,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钟伟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文,广东宝晟(大亚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审第三人:方雨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审第三人:钟淯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第三人:李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审第三人:陈兆添,男,****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第三人:曹星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审第三人:卜贻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王慧因与被上诉人钟伟强,原审第三人李双、方雨晴、钟淯辉、李成、陈兆添、曹星星、卜贻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粤1391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魏王慧未在指定的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魏王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徐国华 审 判 员 刘天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彦怡 书 记 员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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