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荣路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65529101。 法定代表人:平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婧,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晨松,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滨江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99267553U。 法定代表人:杨博,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滨江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08808030A。 法定代表人:杨博,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渝仲字第1743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至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被申请人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280000000元(本金112000000元,利息1680000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28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二、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日内(最迟不超过2019年12月2日)向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首期现金还款人民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被申请人华恺置地有限公司最迟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现金还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余款最迟于2021年5月29日前付清。三、被申请人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所负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向被执行人公司所在的凯里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以(2021)黔26执1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斗牛城”项目旅游综合体项目B7栋、B8栋、B9栋、B10栋、B11栋、B12栋房产,期限为三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查封的财产还有部分扫尾工程正在修建,尚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现状处理难以成交且会影响该财产的价值,同时该财产还存在工程款、抵押权优先的事实。申请人同意对本案查封的财产暂不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立案执行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进行查封,但该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人也同意暂不予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26执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偿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芝伟 审判员  龙 恺 审判员  杨再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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