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黔05民破2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罗光前、罗德林申请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5月28日,经债务人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16)黔05民破2-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2018年5月28日第七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予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批准对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 二、终止重整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可 审 判 员  陈红梅 审 判 员  徐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龚佳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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