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黔05民破2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罗光前、罗德林申请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5月28日,经债务人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16)黔05民破2-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2018年5月28日第七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予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批准对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 二、终止重整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可 审 判 员 陈红梅 审 判 员 徐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龚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