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3817***。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成,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英,男,东乡族。 被告马某木,女,东乡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祥,男,东乡族。 被告马某海,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马某英、马某木、马某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告马某英、马某木向原告申请贷款10万元,经审核通过后,2019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编号为:62020120190066***,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可循环额度为10万元整,用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被告可在循环额度内借款,单笔最长期限为1年。2019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本金10万元,执行年利率3.915%,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被告马某海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如逾期,在合同载明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罚息,即5.8725%。被告已向原告偿还本金19253.08元,利息2074.87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某英、马某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81.64元及截止2021年1月18日的利息4532元,总计104513.64元;2、判令被告马某英、马某木共同偿还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逾期利率5.872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马某海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按本息合计的5%即5226元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英、马某木、马某海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80746.92元,利息7453.75元,本息合计88200.67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2.5元,由被告马某英、马某木、马某海共同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明福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 马国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牟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