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奕,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建德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磊,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建德市,户籍地址建德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方伟,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南平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珍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郑绩,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桐庐县,户籍地址浙江省建德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二部刑诉(202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郑绩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郑绩及被告人肖方伟的辩护人刘珍福到庭参加诉讼。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9日至5月26日间,被告人邱奕先后招募被告人郑绩、谢磊、肖方伟,利用被告人郑绩提供的1个支付宝账户、被告人肖方伟提供的5个支付宝账户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客赌资,后通过谢磊、肖方伟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将赌资转入赌博网站指定账户,并从中收取走账赌资千分之五的好处费。截至案发,该团伙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35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谢磊参与收取赌资人民币340余万元,被告人肖方伟参与收取赌资人民币320余万元,被告人郑绩参与收取赌资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邱奕自述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谢磊、肖方伟自述各自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邱奕退赃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谢磊、肖方伟各退赃人民币2000元。认定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郑绩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情节严重。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郑绩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郑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邱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谢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肖方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郑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均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郑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答辩情况

被告人肖方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方伟除提供支付宝账户外,没有其他积极参与行为,时间又短,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另外,肖方伟从小缺少父母关某,随外祖父、外祖母生活,请求法庭以教育为主,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9日至26日,被告人邱奕在其租用的桐庐县城南街道巧遇公寓1115室,先后招募被告人郑绩、谢磊、肖方伟,利用被告人郑绩提供的1个支付宝账户、被告人肖方伟提供的5个支付宝账户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客赌资,后通过被告人谢磊、肖方伟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将赌资转入赌博网站指定账户,并从中获取走账赌资金额千分之五的好处费。截至案发,该团伙帮助赌博网站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35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谢磊参与收取赌资人民币340余万元;被告人肖方伟参与收取赌资人民币320余万元;被告人郑绩参与收取赌资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邱奕自述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谢磊、肖方伟自述各自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邱奕退赃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谢磊、肖方伟各退赃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郑绩对上述事实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吴某、翁某、陈某、朱某、伍某等人的证言及支付宝转账信息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查实验笔录;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物证照片;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郑绩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提供资金收支走账等帮助,其中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郑绩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郑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案涉赌博网站经公安机关查证,系在境外,被告人肖方伟提供的5个支付宝账户帮助境外赌博网站走账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肖方伟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肖方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郑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邱奕、谢磊、肖方伟所退赃款人民币21500元(尚在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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