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建华,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陆召兵,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建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于建华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应付但的债务104567元。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陆召兵作为被执行人案件34件。
1、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上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仟元,全部已冻结。
2、通过网络总队总查控,被执行人陆召兵×××车辆已抵账他人。
3、通过本市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陆召兵所有的位于乌苏市翰林院小区11-2-501号房屋及位于乌苏市头台乡大泉村270亩土地经营权于2016年4月1日抵偿另案申请执行人岳喜莲。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召兵纳入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陆召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