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演练测试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0101199003078777,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
被申请人:演练测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10101199003075816,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审理经过申请人演练测试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新疆巴里坤县价值300000元房产查封。申请人以现金3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测试演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新疆巴里坤县价值300000元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演练测试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测 试 员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演 练 测 试